槟榔,中药名。为棕榈科植物槟榔Areca catechu L.的干燥成熟种子。果实长圆形或卵球形,长3-5厘米,橙黄色,中果皮厚,纤维质。种子卵形,基部截平,胚乳嚼烂状,胚基生。花果期3-4月。春末至秋初采收成熟果实,用水煮后,干燥,除去果皮,取出种子,干燥。用于绦虫病、蛔虫病、姜片虫病,虫积腹痛,积滞泻痢,里急后重,水肿脚气,疟疾。。
一、槟榔进口报关进境申报:
(一)槟榔进境前或者进境时,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,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:
1.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;
2.原产地证明、贸易合同、提单、装箱单、发票。
(二)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,符合要求的,受理报检。
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,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,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,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。
二、槟榔进口报关检疫证书:
(一)进境槟榔经检疫合格,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,方可销售、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、加工。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、原产国家或者地区、数/重量、生产批号/生产日期、用途等。
(二)检疫不合格的,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,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,作除害、退回或者销毁处理,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。
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,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。
三、槟榔进口报关消毒处理:
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,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。未经海关许可,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、集装箱或者运递。
四、槟榔进口报关监管要求:
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、加工记录制度,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。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,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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